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8]318号 1998-06-25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民航总局所属在我省的江西省民航局、赣州航站的企业所得税,1998年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纳。省民航局的所得税监管工作由省局负责,赣州航站的所得税监管工作由赣州地区国家税务局负责。 二、省民航局所属旅客服务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所属江西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待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后按规定执行。 四、九江、景德镇机场的企业所得税就地进行管理。 特此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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