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浙税三[1992]155号 1992-08-25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省政府浙政发[1992]152号《关于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集资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类银行及金融组织均应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缴纳集资款。 二、对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企业,应分别在其所在地按各自的销售(营业)收入计缴集资款。 浙江省税务局 1992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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