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1]33号 2001-4-15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营业税税款,主管国税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库。 二、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按本通知规定,自行调整我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中的相关税率。即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申报表》中第6、7、9栏和“按3%计算的税额”栏分别改为“适用税率7%”、“按2%计算”、“2%部分累计额”、“按2%计算的税额”;自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申报表》中第6、7、9栏和“按3%计算的税额”栏分别改为“适用税率6%”、“按1%计算”、“1%部分累计额”、“按1%计算的税额”。 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试点单位在填报全国统一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时,第7栏“税率”应根据申报税务机关的不同相应填写。地税填5%;国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填2%,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填1%。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四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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