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97]浙地税三37号 1997-05-22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我省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管理,严格减免审批,促使减免审批工作规范化,根据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开征以来的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单位),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 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 4、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二、为了确保完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收入任务,各地当年应在保证完成省下达任务数并略有增长的前提下,才可报批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减免审批的权限、时间等有关事宜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95]浙地税三35号)执行。各地不得越权减免。《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核汇总表》的上报应一律采用一式三份打印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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