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退[2002]2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8-02
摘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定的出口合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项目执行完毕,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援外出口企业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2]22号          2002-08-0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须提供如下凭证:

  (一)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定的出口合同;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

  (三)项目执行完毕,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援外出口企业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五)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六)[条款废止]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八)出口发票

  附件:国税函[2002]50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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