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国税函[2005]61号 2005-02-28 税屋提示——
1.依据甬国税公告[2011]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2.依据甬国税发[2007]10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第一条中(二)、(三)款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宁波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地退税部门在审核审批出口退税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市局下发的有关文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特别注意审核质量。对出口企业从事以下出口业务,要求出口企业单独申报,除提供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同时提供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退税部门在审核其出口退税时,必须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其货源地纳税情况进行函调或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协查无问题后,对其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交叉稽核相符发票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一)出口企业从商业流通企业购进的直接用于出口的进项金额1 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 (二)[条款废止]出口企业一段时间内集中收购且金额较大并从深圳、汕头、泉州等敏感口岸报关出口香港、台湾等地区的出口货物; (三)[条款废止]出口企业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进[1998]229号)列名的敏感地区购进出口货物; (四)出口企业从总局下发的文件中点名的发生涉嫌开具骗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 (五)出口企业出口在总局下发的文件中点名的涉嫌骗退税的出口货物种类; (六)出口企业从总局要求本市稽查的大要案中涉及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 二、各地退税部门在认真审核退税资料和电子信息的同时,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增长情况和企业有关出口货物的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当年出口总额比去年增长超过50%的出口企业(除当年新办的出口企业外),要求企业对其增长原因提供书面分析报告,退税部门应对其出口货物的采购地、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进行分析,特别是出口货物的购进和出口的资金流向。对有疑点的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要进行重点审核,对其货源地纳税情况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核实。 三、各地退税部门一旦发现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的要予以扣回,未申报或办理退税的不再予以退税。并同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税务稽查部门予以稽查。 四、各地退税部门要重视加强同当地稽查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线索和信息。对有骗税嫌疑或发函回函有问题的出口货物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各地税务稽查部门应对退税部门移交的疑点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退税部门。 五、各地税务稽查部门应将总局要求稽查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大要案涉及地区及相关的出口企业及时通报退税部门,以便退税部门在审核、审批出口退税中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地区和企业予以重点核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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