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12-12
摘要: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将其所拥有的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法规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收入,应依照税法第十九条的法规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201号      1998-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外国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国际通讯卫星等通讯线路租给我国用户使用,其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要求总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将其所拥有的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法规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收入,应依照税法第十九条的法规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2月1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