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4]383号 2004-07-28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针对当前我市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在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自2004年7月30日起,暂停所有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和代征税款业务。 二、各局要及时与北京市税控安全管理中心及当地税控服务商取得联系,核实本区内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购买、安装税控装置的实际情况,并按照税控安全管理中心提供的税控密码器编号暂时收回中介机构所有税控密码器。同时对于原发售给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的《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要收回或缴销,具体操作要求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于调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7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在收回中介机构使用的密码器、发票的同时还要将与委托代征税款、代开发票有关的印章、委托代征证书、完税凭证等相关涉税的资料和物品一并收回,并分户存放、备查。在收回、收缴过程中各局要填写《收回、收缴物品清单》。在暂停中介机构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业务期间,各局不得向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发售全国统一式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对已售出的要立即追回。 四、暂停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后,本市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和税款征收工作全部由税务机关的代开票窗口负责,各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于现有代开票窗口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局要采取必要措施,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纳税人代开发票需要。同时新增加代开票窗口的区、县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做好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信息采集、合并、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在暂停中介机构代开票业务后,各局要在原中介机构的代开点、税务机关的工作场所张贴公告,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同时各局要通过本局网站对外公布各税务所代开票窗口的地点和联系方式,方便纳税人查找、联系。各局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窗口发生变动的,要在当日内上报市局。 六、各局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取得支持,同时与本地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系,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和代开票部门变动期间的各项衔接工作。7月30日前,完成各项收回、收缴工作,并妥善保管收回、收缴的各种物品、相关涉税资料和《收回、收缴物品、资料清单》。8月2日前将收缴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附件:收回、收缴物品或资料清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7月28日 收回、收缴物品或资料清单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各存一份。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