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广福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02年度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288号 2003-07-0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福州广福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02年度购置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238号)收悉。福州广福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1985年,经营期限21年,经营范围为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制品。该公司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复,根据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确认该公司产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条第十四款第4项: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2002年该公司购入的国产设备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列举范围内,价值共计800000元,扣除购买国产设备应退税款116239.30元后可申请抵免的设备金额为683760.7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的规定,同意该公司2002年购买的上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即273504.28元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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