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 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辽税政四[1990]177号 1990-05-19 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盐滩内的道路(含铁路)、泵站、休息室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铁路专用线用地可按辽税政四字〔1990〕8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盐场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见中央库。分类标识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规定”,发文文号标识为“(89)国税地字第14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0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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