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1]96号 2001-04-0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省局补充明确如下: 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可比照《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