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建[2010]113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十大产业振兴规划财税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5-07
摘要:支持加快培育新兴战略产业。完善扶持政策,综合运用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财政政策,强化对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和电动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引导。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十大产业振兴规划财税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财建[2010]113号        2010-5-7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有关县(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十大产业振兴规划财税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十大产业振兴规划财税政策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关于落实十大产业振兴规划财税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我省十大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河南省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财税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十大产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促进企业战略重组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9号)规定,落实特殊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重组企业富裕人员安置、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措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

  二、支持重点企业转型升级。集中省属煤炭企业所得税返还、亏损补贴(含有色企业)资金,统筹省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自主创新、信息化发展、农业产业化等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煤炭资源整合等,重点支持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创意及结构调整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及产业升级重大项目。各级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向十大产业重点倾斜,着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结构转型、优化、升级。支持企业争创名优产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国家出口免检产品的重点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上市辅导期和进入境外上市程序的企业,两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采取财政贴息和政策性担保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强企业信用,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和集合债券,利用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等融资;支持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公司等政府投融资平台,加大对企业投资力度;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四、支持建立产业自主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企业新建的、经过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0-200万元的资金补助。切实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抵扣政策。进一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把企业自身研发投入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作为申请政府科研经费支持的重要条件。统筹利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成果转化提供财政补助或贷款贴息。对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给予财政资助。

  五、支持加快培育新兴战略产业。完善扶持政策,综合运用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财政政策,强化对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和电动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引导。省重大科技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电动汽车发展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新兴产业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筹措发展资金,利用资本市场的重组并购功能做大做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据自身优势集聚新兴产业项目,打造新兴产业基地,推动新兴产业又快又好发展。

  六、鼓励承接产业转移。积极承接沿海发达地区相关产业向我省转移,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合作,引进沿海发达地区企业和项目。落实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对成功引进3000万美元以上的十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给予项目单位财政补助;对跨国公司在我省新设立并经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项目资助。落实承接产业转移奖励补助政策,对转移到各级产业集聚区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9-2012年,对转移到各级产业聚集区的出口企业,财政按0.1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国内运费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或县(市)各负担50%。

  七、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制定产业集聚发展的财政激励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发展。2010-2012年,对集聚区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超过基数上交省财政部分,全额返还县(市);落实产业集聚异地投资企业税收分享政策。在产业集聚区内新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市县财政要按照不少于投产项目增值税和所得税市县留成额度,用于支持纳税企业的技改、研发和营销。鼓励与十大产业有关的国家级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创建工作,引导示范基地加快企业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和"两化"融合步伐。

  八、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十大产业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政策,促进产品出口。建立出口激励机制,市、县政府利用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对重点出口企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费用,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对列入国家鼓励进口目录的关键技术、先进设备、紧缺原材料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对重点出口行业、重点商品、重点企业转型升级,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给予支持。

  九、落实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积极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增值税转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继续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取消、停止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有关规定,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十、落实企业节能减排支持政策。落实节能减排奖励政策,对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行业和产品,淘汰的产能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按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标准进行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对高效节能产品(空调、电机、照明)在销售环节争取国家资金给予补助。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按企业报告节能量先预拨60%的奖励资金,项目完成后再进行清算。

  十一、完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产品和服务,在法律许可或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省十大产业企业产品和服务,产品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项目的,纳入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名单;按照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完善十大产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分行业制定落实十大产业振兴规划财政税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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