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6]第113号 1996-06-0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2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井贯彻执行。 一、对未领取或丢失居民身份证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先登记、后发证",并责成其限期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限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在换(核)发税务登记证时,遇有多家个体工商户属同一业主情况的(即一个业主领取两个以上营业执照,两个以上商号),均以业主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纳税人统一代码、但在纳税资料档案(包括电脑储存的纳税人基本情况)中,应将代码相同的业户集中排列,以便加强税务管理。 三、各地在换证过程中,应密切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确保个体工商户统一代码编制工作的及时到位。 附件:1996年5月9日国税函发[1996]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6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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