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018-08-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天津市税务局设立稽查局和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第四稽查局,均为天津市税务局派出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统筹稽查案源管理,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税务稽查和有关非税收入等检查工作;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承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责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组织落实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络机制等。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担天津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工作;负责天津市和平区、河西区、河北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税收和有关非税收入等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承担天津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工作;负责天津市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西青区、静海区区域内税收和有关非税收入等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四)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承担天津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工作;负责天津市津南区、宁河区、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区域内税收和有关非税收入等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承担天津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工作;负责天津市东丽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区域内税收和有关非税收入等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二、自2018年8月15日起,上述新税务稽查机构正式挂牌对外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机构自行撤销,不再对外开展工作,其行政、业务印章、证书、文书等不再对外使用。 三、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机构尚未办结的案件及其他尚未办结的税务稽查事项,由天津市税务局对应的新稽查机构出具相关手续办理。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稽查机构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接受天津市辖区内涉税违法举报。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查办工作,天津市税务局第一至第四稽查局负责受理主管区域内涉税违法的检举、举报和查办工作,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 随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如税务稽查机构职责进一步作出调整,我们将及时向纳税人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各税务稽查机构名称及办公地址一览表.zip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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