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4]85号 2004-8-18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4年01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房产税的,应在大修动工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书面报告,说明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房产原值、建筑面积、用途、已使用年限、房屋大修的面积、大修理原因及起止时间,并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大修合同。房屋大修过程中,如起止时间提前或延期的,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补充报告。 二、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是指一次大修理从动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后的启用之日止,时间超过6个月。纳税人报告的大修理房屋停用时间与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房屋停用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房屋停用时间计算免征房产税。 三、纳税人房屋大修理过程中,其大修理房屋应当先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大修理结束后,如房屋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再按实际停用时间计算免征的房产税税额,在申报缴纳当期或下期房产税时自行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四、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房屋大修理登记簿(样式附后),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源管理。对纳税人报告大修的房屋,要明确责任人实地调查核实,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如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税免征办法改变后,各级地税机关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运用多种形式,告知房产税的纳税人,加强政策宣传。 附件:《房屋大修理登记簿》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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