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4]198号 2004-12-22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4年01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商品房,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土地增值税可按季申报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商品房的收入依规定的预征率分月预缴土地增值税,按季申报,结算税款。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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