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3]50号 2003-9-5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协商合理确定各年的冲减额度。以确保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避免对预算收支平衡造成大的冲击。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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