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410号 2008-08-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佛山市南海中炬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8]1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无论是否取得黄金经营资格,均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0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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