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办发[1995]2号 1995-01-06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地方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加强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地方税务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统计表》(见附件)的要求,现就我区地方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填报机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统计表》由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填报。 二、填报要求: (一)自1995年1月1日起,县(市)地方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之日起5日内将报表上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地方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将所辖县(市)地方税务局上报报表汇总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统计报表的数字必须客观、真实和全面,不得瞒报、虚报和漏报。凡未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案件的,一律要在报表相应栏次内注明“未发生复议案件”,“未发生诉讼案件”字样。 (三)1994年尚未处理完毕和1995年1月1日起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议案件,由本辖区同级地方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共同管辖的,该地方税务局要逐一填入报表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四)报表由各地按文件所附格式复制使用。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推动报表填报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按半年对全区地方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及报表填报情况作一次通报。每年对报表填报工作进行一次评比,对填报准确、及时的给予奖励,对填报迟延、出现差错的给予批评。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统计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1995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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