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2002]2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22
摘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税务登记(含开业、变更、补换)时,应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其复印件,填写《“三改”企业(下岗职工)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申请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无误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2]22号       2002-11-2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税务登记(含开业、变更、补换)时,应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其复印件,填写《“三改”企业(下岗职工)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申请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无误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税务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局将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单位务于2002年12月20日前将落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2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