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6]159号 2006-05-31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重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搞好内部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及省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详细划分流转税、征管、稽查、信息部门及税收管理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对发现疏于管理造成工作过失的,要严肃追究具体负责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税收监控力度。一是要求纳税人开具货运业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车牌号、起运地和到达地;二是对自开票纳税人,可采取定期限额开票的管理办法;三是对代开票纳税人,要求其在代开票时必须提供齐全、真实的运输资料,否则不代开发票。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纳税人的开票数量和开票金额,防止不法纳税人虚开发票。 三、强化纳税申报审核比对。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申报受理人员要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在确认纳税人提供的发票清单汇总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和税款金额全部进行纳税申报以后,方能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四、实行发票验旧购新制度。自开票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发票发售人员要对纳税人上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进行审验,如果发现开票金额异常,票面项目不齐全,未填写备注栏及其他违反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的情况,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日常巡查。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对所管自开票纳税人的货运发票开具、营业税应税收入和税款申报缴纳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异常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做好发票信息采集传递工作。各地要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财务人员的辅导,使其使用计算机软件采集全部发票信息,不允许再使用人工录入的方式采集发票信息。要落实好发票信息传递制度,认真履行有关手续,确保传递的数据全面、准确。对在发票信息采集传递工作中发现的技术问题,要及时与信息部门联系解决,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加强发票审核情况分析。各地对缺联、重号、不符等比对异常发票,要深入分析原因,查找存在问题的环节,及时制定措施,进一步提高发票比对相符率。各省辖市局每月15日前要将上月异常发票的审核分析报告通过办公系统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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