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迅速制止对过往车辆拦车征税的紧急通知 豫税政二字[1989]39号 1989-4-8 各地、市税务局: 近据反映,车船使用税开征后,个别地区对外地过往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征收方式不符,并有碍车辆的正常运行,影响生产和物资流通。车船使用税应实行源泉控管,对外地过往的车辆,不准设卡检查,扣车和补税罚款,如发现确属漏税者,可函告车辆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 河南省税务局 1989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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