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1]25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09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征免税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对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1]251号        2001-10-09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征免税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对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我省在转发该文时补充: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包括地方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但未明确企业取得的财政部门指定用途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被明确如下:

  一、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包括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安排和省里自行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政策性补贴、帮困资金、税收返还等形式。

  二、对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如果财政部门指定了用途的,不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未指定用途的,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粤财法[2001]3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