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5]214号 1995-10-0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由中国民航中南管理局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发放给省内的自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或销售代理单位使用。发票的发放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领用发票的部门要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并按季逐级向中国民航中南管理局上报发票领、用、存报表。中国民航中南管理局应按季将报表汇总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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