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5〕 296号 2005-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3月15日起,本法规废止第四条、第八条以及附件1《税收社保通用申报表》、附件3《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青海省地税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附件三: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中的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正文为修订后的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要求,省局制定了《青海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青海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青海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方便纳税人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三条 凡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或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 [条款废止]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报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后,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二)送达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应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附后)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条款废止]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税收社保通用申报表(见附件一),并于次月10日前以缴款书形式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原规定(三自纳税办法)据实完税贴花。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以下简称“青海省税务局”)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应税凭证范围、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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