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渡难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内建保金函〔2022〕290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定期报送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情况和恢复情况的通知》(内建保金〔2022〕27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缓缴 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书面向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限届满后的次月,企业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足额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允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贷款职工不作逾期处理 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本人可书面申请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申请到期后,应当偿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缴存职工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恢复作逾期处理。2022年5月31日前发生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不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 三、提高缴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且在本市或工作地无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房)的职工支付房租的,按照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12000元的标准执行。2022年已办理租房提取的职工,可以办理补提,但不得超过年度提取次数,且两次支取间隔必须满足3个月以上。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2022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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