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票[1996]第127号 1996-12-18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发[2001]11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为规范执法行为,严密对发票违法行为处罚的操作,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大地税票[1995]54号)做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在第三款处罚规定第2项上,增加一条,(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每本处以一千元罚款。 二、在第三款处罚规定第3项中,增加一条,(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在第三款处罚规定第4项中,删除(5)以“白条子”入帐的行为,每张处以二百元罚款;修改为:(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每联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在第三款处罚规定中,删除,第9项,第10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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