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地税政[2008]76号 2008-09-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市本级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即纳税人)转让股权取得所得,必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是其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足额代扣税款,并在次月的7日内向主管地税分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缴清税款。 (一)已办理扣缴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以现有的税务登记号和注册码,运用《浙江省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申报软件〈扣缴义务人端〉》通过互联网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二)未办理扣缴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扣缴登记,才能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二、个人转让股权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对在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的监管下,通过内部挂牌等公开方式转让的,扣缴义务人按照其实际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出资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自行向主管地税分局申报缴纳税款。 (二)采用非公开方式转让股权的,扣缴义务人应先向主管地税分局提供下列资料:(1)转让股权个人的身份证件;(2)《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和出让人原始出资凭证;(3)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股权变更登记资料;(4)与办理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日最接近月份的企业《会计报表》;(5)主管地税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其中企业拥有土地、房产的,必须提供由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出具的,以办理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再根据主管地税分局的审核意见,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税务机关采用以下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于股权转让当年所得税查帐征收的企业,依据提供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会计报表》,确定企业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并按照股权比例计算转让方占净资产的份额,和股权转让协议价格进行比对,按孰高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原始出资及合理税费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股权转让当年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依据提供的企业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誉等资产按市场价格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价格进行比对,按孰高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原始出资及合理税费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按照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企业凭主管地税分局出具的《个人股权转让完税证明》(样本附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证书的登记及变更手续。未取得《个人股权转让完税证明》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先税后证”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书的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他项权证》。 四、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书面报告主管地税分局。主管地税分局接到报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并约见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告知有关法律责任,按相关规定及时将税款征收入库。 五、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 六、当事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股东变更相关信息,对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供完税凭证的股权转让行为,暂停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七、主管地税分局按照下列程序登记、征收、审核个人股权转让的所得税: (一)分局办税服务科对于《税友2006》系统中尚无地税编码的扣缴义务人,应在“登记管理-设立登记-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登记”中做登记。对上门申报的,要将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纳税人信息登记在“中国公民信息登记”或“外籍人员信息登记”中,然后在“申报征收-申报管理-综合申报”中选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录入数据,开票征收税款。 (二)分局办税服务科受理申报的当日将相关资料移交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经分局领导审批的审核意见,辅导扣缴义务人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办理申报手续;对发生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分局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或者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各分局要在30日内按规定的程序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 (三)扣缴义务人完成申报,缴清税款后,办税服务科开具《个人股权转让完税证明》。 (四)分局综合业务科要落实专人,每月利用《税友2006》系统中的“自定义报表”模块,选取“税收分析-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生成“企业分税目同期对比分析表”,对辖区内扣缴义务人上月的扣缴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未经审核,但已通过互联网纳税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及时开展专项稽核评估工作。稽核后,发现少扣缴情况的,要辅导扣缴义务人办理补申报手续,追征少扣缴的税款。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发生的个人转让股权行为,未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也按本通知的规定处理。 附件:《个人股权转让完税证明》样张(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0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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