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意见[条款修订] 浙国税进[2005]12号 2005-4-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末段内容中“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深加工结转是我省加工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非常重视,最近对深加工结转问题做了两次重要批示。为落实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省局意见,我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税收管理按以下办法办理: 1.出口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环节将不予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口企业凡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与其它经营业务分开核算。 [条款修订]为促进我省加工贸易的发展,请各市县国税局加强与海关、外经贸等部门配合协作,积极支持我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健康发展。 【税屋提示——“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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