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地税发[2001]260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业、房地产业、房屋租赁业票据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10
摘要:自2001年9月1日起,全市建筑业纳税人在收取发包单位工程预付款、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收取购房者的预付款时,必须开具“武汉市建筑业预收款统一收据”、“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统一收据”。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业、房地产业、房屋租赁业票据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2001]260号        2001-09-10


各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房屋租赁业发票管理,规范建筑业、房地产业、房屋租赁业的用票行为,扼制其随意使用各类收据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242号)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产租赁实行分等分类核定征税微机管理办法(试行)》(武地税发[2001]247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使用事项明确规定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及收据使用管理规定

  1、自2001年9月1日起,全市建筑业纳税人在收取发包单位工程预付款、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收取购房者的预付款时,必须开具“武汉市建筑业预收款统一收据”、“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统一收据”。

  2、“武汉市建筑业预收款统一收据”和“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统一收据”均为一式四联(简称建据四联、房据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换票联。每本收据50份,规格同为12.7cm×17.7cm=36开;发票工本费4.8元/本。

  3、建筑业纳税人与发包方结算工程价款时,发包方凭建筑业纳税人开具的“预收款统一收据”第四联:换票联,向建筑业纳税人换取“武汉市建筑安装泥木油漆统一发票”(建安三联);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和购房方结算售房款时,购房方凭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开具的“预收款统一收据”第四联:换票联,向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换取“武汉市地产交易统一发票”(房地三联)。

  4、房地产业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的原“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专用收款收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专用发票”,自2001年9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未使用完的发票及收据由各分局管查所核查后剪角作废;分局未使用完的发票及收据,由各分局征管科盘点后于9月25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5、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收款统一收据”或使用其他收据的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应视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二、房屋租赁业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按照《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产租赁实行分等分类核定征税微机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针对我市房屋租赁业纳税对象范围广,租赁行为随意性、隐蔽性大等特点。为进一步堵塞漏洞,加强以票控税,现将该行业发票具体使用规定明确如下:

  1、对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的,可在所属辖区的地税分局征收大厅领购《武汉市租赁业统一发票》。

  2、对其它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的,应向所属辖区地税主管管查所申报纳税,并可凭相应的缴款书申请代开发票。各管查所可按规定代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通用三联),注明相应的缴款书号码,并将记帐联和缴款书回联一并作资料备查。

  三、各分局对以上各条规定,应及时向业主进行宣传,并抓紧办理有关事宜。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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