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4]202号 2004-12-09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全国、全省征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税源管理、积极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现将《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产生,就是忽视了税源管理。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税源管理,强化对税源的管理和监控,就抓住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要害,抓住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关键。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既是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要充分认识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与协调,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密切协作,每个管理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税收管理员制度顺利推行。 二、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科学细化和明晰税收管理员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制定一套简便易行的工作规程和流程,使税收管理员工作有章可循,按制度办事。同时,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上岗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选好税收管理员,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和能力,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税收工作需要。 三、狠抓落实,强化考核。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主战场在基层,关键在抓落实。要按照制定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和办法,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具体职责和范围,将责任落实到人。要结合征管质量六率考核指标,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量化考核标准,采取人机结合、定期征询纳税人意见等多种手段,考核税收管理员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规范遵循情况,逐步实行税收管理员能级制度,绩效挂钩,健全激励机制。 四、注重实效,不断总结。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不走过场,要重内容、重效果。各地在推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完善制度和办法,不断规范和提高,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上报省局。 省局明年将在适当时候对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情况组织一次检查。 附件: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09日 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中负有管户责任的税务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公务员; (二)必须通过税收管理员上岗培训或考试; (三)忠于职守,公正廉洁; (四)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公务,不得滥用职权。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既要按户管理涉税事务,又要按照管理的业务流程,针对每一户具体纳税人的具体税收事项实施有效的控管。管户与管事相结合,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应当积极探索基于个性化服务、上门服务基础上的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纳税服务纳入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范围,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管理。 (四)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管理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在此基础上,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建立重点税源、重点行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等不同类型的分类管理机制。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税收管理员,采取清理漏征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汇算清缴等方式,对纳税人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税源动态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发票管理情况和涉税资料信息,为组织收入和强化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进行征收税款、税务稽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开展税收政策宣传,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二)实地核查纳税人登记事项及认定事项的真实性,清理漏征漏管户,了解掌握纳税人的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 (三)调查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提出定期定额纳税人税收定额核定和调整的初步意见; (四)进行税款催报催缴,了解掌握欠税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的情况; (五)对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到户调查核实,开展税务约谈; (六)调查了解纳税人商品、产品、原料、销售、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收集成本、价格、利润等财务信息,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和纳税人税源变化原因,撰写经济税源分析报告; (七)调查核实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和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 (八)采集、调查核实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对纳税人户籍资料实行“一户式”管理; (九)对纳税人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和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十)纳税人注销或停业,依法清算其应缴税款、罚款、滞纳金,清缴其税务登记及副本证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十一)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处理建议;涉嫌偷税的,提出稽查建议,由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 (十二)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或其他诚信事项评定提出初步意见; (十三)对纳税人欠税需要公告的,提出公告处理的初步意见; (十四)纳税人的其他税务事项。 第六条 上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税款;需要现场处罚的,处罚金额在20元以下的,也可由税收管理员直接进行处罚。 第七条纳税评估主要是分析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以纳税申报环节为重点,一般在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之后进行。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将案头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检查相结合,充分运用各种经济综合信息资料(指标)和科学的分析方法,综合分析行业总体税收状况和纳税人个体纳税情况,具体分析企业相关税种纳税情况与销售收入、实现增加值、实现利润等指标的对应关系,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初步分析判断。 第八条 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收管理员约谈纳税人。经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认真学习税收业务,准确理解和掌握现行税收政策以及相关的财务会计政策,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税源管理工作质量。 第十条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税务机关或税源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辖区进行巡查,核实登记认定有关事项的真实性,清理漏征漏管户,及时摸清和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动情况;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税源状况等涉税信息;并将调查核实的过程和结果或采集的涉税基础资料信息及时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记录归档,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依据工作指派或工作流程,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有关税务行政许可或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真实性的,应由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执行,将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工作底稿,并向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意见。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实施对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需要实地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应制定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并将所获税源信息记录归档。 第十三条 依据工作职责或工作流程需要税收管理员送达纳税人的税务文书,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文书送达程序办理,并向税务文书制作单位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要树立依法服务意识,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切实做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各类服务事宜。 税收管理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统一安排,依法进行,纳税服务、采集信息、调查核实等工作应同时进行,避免重复下户。 第四章 工作联系与衔接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管理并向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建议,加强与征收(办税服务厅)、稽查部门的联系与衔接。 第十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涉税申请或按照业务流程由办税服务厅转来的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下列事项,安排税收管理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和拟办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一)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 (三)纳税人申请纳税申报方式和税款征收方式; (四)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 (五)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六)纳税人申请减、免、退税、税前扣除; (七)按规定应由纳税人申请的其他涉税事项。 第十八条纳税期满后,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税服务厅转来的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名单,安排税收管理员填制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仍未申报的,税收管理员应提出处理建议;纳税人失踪无法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经税收管理员实地核实无误,按规定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通过税源管理部门书面向稽查部门提交稽查建议: (一)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行为涉嫌偷税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涉嫌偷税的; (四)经纳税评估、约谈辅导,拒不改正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纳税人有涉嫌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提交稽查建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稽查部门收到由税源管理部门转来的书面稽查建议,应统筹安排,尽快组织力量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并于稽查结束后,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书面提交稽查结果和改进管理的建议;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应积极整改,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下列情况,应向税源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管理或行政执法建议: (一)未按期申报纳税的; (二)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三)申请延期申报的;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五)欠税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六)呆账税金核定、死欠税款核销,需进行实地调查的; (七)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的; (八)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及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的; (九)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及其说明书的; (十)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十一)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或因税控装置发生故障导致数据出现差异的; (十二)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十三)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十四)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经调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十五)纳税人有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十六)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税务人员素质及能力,科学设置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岗位,合理安排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基层税务机关应根据重点税源和一般税源管理的具体要求,科学细化岗位职责,结合征管质量六率考核指标,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和简便易行的量化考核标准,逐步实行岗位人员能级管理,采取人机结合、定期征询纳税人意见等多种手段,考核税收管理员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规范遵循情况,严格实施奖惩,健全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通过内部执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廉政监督,对税收管理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的,或存在违规、违纪等不廉洁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定期轮换,具体时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际操作规范的具体实施措施和简明工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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