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农[1988]40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8-04-27
摘要:根据财政部有关公路耕地占用税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本市对市、县公路管理部门申请的公路建设用地,自1988年5月1日起(以土地管理部门批文日期为准),不分地区,一律改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标准计征耕地占用税。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农[1988]40号     1988-4-27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11]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5月10日起,全文废止。


市土地管理局,各县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有关公路耕地占用税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本市对市、县公路管理部门申请的公路建设用地,自1988年5月1日起(以土地管理部门批文日期为准),不分地区,一律改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标准计征耕地占用税。

上海市财政局

198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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