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9]1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2-24
摘要: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除符合沪国税流[1998]159号文规定的企业外)、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商业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18号       1999-02-24

  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现对1999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布置如下:

  一、凡在1999年3月1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均要参加年检。

  二、1999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1999年3月1日至1999年5月3 1日止。从1999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1999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印制领购簿》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次年检合格的纳税人必须在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上加贴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标识”。

  三、《年检合格通知书》编号统一为——99-*******,前二位为各单位代码号,后六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编写。

  《年检合格通知书》中检验年度填写为1999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0年5月31日,《年检合格通知书》中的审批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加盖。

  四、1999年年检工作的重点

  1.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除符合沪国税流[1998]159号文规定的企业外)、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商业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2.对下列两类企业应重点检查:一是税收负担达不到正常水平的企业,特别是全年累计3个月以上负申报、零申报的企业;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混乱或计税不实的企业。主管税务分局要对这些企业严格审查,对有疑问的企业可暂不通过年检,待彻底查清问题或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后,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五、1999年年检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年检工作及时进行总结,于1999年7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六、《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年检定额收据及标识清算表》及年检收费款项的报送,年检资料报送,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事项,按市局沪国税流[1996]40号文、沪国税流[1997]14号文、沪国税流便发[1996]1号文、沪国税流[1998]40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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