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财政局关于《2022年度广州市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9-01
摘要:南沙区税务局、南沙区财政局起草了《2022年度广州市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

南沙区财政局关于《2022年度广州市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南沙区税务局、南沙区财政局起草了《2022年度广州市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请于2022年9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南沙区税务局,并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进一步联系确认。

  联 系 人:张嘉峰

  联系电话:020-39012366

  邮 箱:nanshageshui@163.com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3号

  附件:

  1.《2022年度广州市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2. 意见反馈表

  附件1

2022年度广州市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事项

  在广州市南沙区(以下简称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规定,办理享受纳税年度为2022年的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2022年度广州市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具体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一)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

  三、办理时间

  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在广州南沙办理纳税年度为2022年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理时间如下:

  (一)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符合优惠条件的补贴性所得随港澳居民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一并申请办理。

  (四)非居民个人等按规定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办理。

  四、适用对象

  (一)在广州南沙工作,取得来源于广州南沙的所得,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二)在广州南沙工作,取得来源于广州南沙的所得,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取得港澳居民身份而符合本指南优惠政策规定的,自取得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指南优惠政策。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丧失港澳居民身份不再符合本指南优惠政策规定的,自丧失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指南优惠政策。

  五、办理所需资料

  (一)港澳居民诚信条件的承诺书。

  (二)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1.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2.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3.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

  (三)港澳居民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有关材料:

  1.在广州南沙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的,应当提供与任职、受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

  2.在广州南沙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应当提供劳务合同等材料;

  3.在广州南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在广州南沙投资的投资协议等材料。

  (四)港澳居民入选广州市南沙区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人才补贴的,应当提供补贴相关材料。

  (五)港澳居民参照香港、澳门税法测算应纳税额涉及的减免项目和扣除项目等相关材料。

  (六)港澳居民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和已激活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等资料。

  (七)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代为办理的,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的,均需要提供授权委托资料。

  以上合同、协议或证件等具备时效性的材料均需在享受优惠所属期内有效。港澳居民应留存备查相关办理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线下办理应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线上办理应上传彩色电子件。

  六、办理方式

  港澳居民使用多个不同港澳居民身份证件登记纳税的,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手续。

  (一)自行办理

  1.测算减免税额。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渠道(方式)测算香港、澳门税负和减免税额,测算结果仅供参考。

  2.办理减免(退)税。

  (1)线上办理。居民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V-Tax远程办税平台办理减免(退)税,非居民纳税人通过V-Tax远程办税平台办理退税。

  (2)线下办理。港澳居民也可通过邮寄办理或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邮寄办理日期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邮寄办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港澳居民个税优惠组)

  联系电话:(020)39012366

  邮政编码:511458

  (二)委托办理

  1.提供委托资料。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的,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的,均需要提供授权委托资料。

  2.测算减免税额。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渠道(方式)测算香港、澳门税负和减免税额,测算结果仅供参考。

  3.办理减免(退)税。任职受雇单位、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V-Tax远程办税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为港澳居民办理减免(退)税。

  七、咨询渠道

  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020)39012366

南沙区财政局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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