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吉0722刑初191号 梁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1
摘要:被告人梁某在并无真实业务、经济往来的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梁某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发文字号:(2020)吉0722刑初191号

  发文日期:2021-02-08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吉0722刑初19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长岭县农电局退休职工,住长岭镇宏光医院路西居民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一组刑变诉(2020)167号起诉书及长检一组刑变诉(2021)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于2016年1月以举娇娇名义成立了长岭东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并投标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农网”工程,工程中标后,被告人梁某于2017年从王浩波的隆运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购入13474根水泥杆,未在该公司取得增值税专项发票,而是在沈阳、上海、济南等地的11家公司虚开了1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价税合计10,783,420.47元,虚开税额1,833,181.52元,抵扣税额1,537,758.00元。从中偷税118,890.98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在并无真实业务、经济往来的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于2016年1月以举娇娇名义成立了长岭东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并投标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农网”工程。工程中标后,被告人梁某于2017年从王浩波的隆运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购入13474根水泥杆,未在该公司取得增值税专项发票,而是在沈阳、上海、济南等地的11家公司虚开了1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价税合计10,783,420.47元,虚开税额1,833,181.52元,抵扣税额1,537,758.00元,从中偷税118,890.98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已经将税款全部缴纳。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破案经过、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情况说明、案件移送文书,提取笔录、发票、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协议、缴税凭证、中标公示截图;证人范文波、肖洪波、举娇娇、王浩波、王浩春、代相初、于丹丹、徐飞、李娜、王丹、赵晓欣、李连森、杨加森、张伟、赵刚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在并无真实业务、经济往来的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梁某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其符合缓刑条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梁某118,890.98元税款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贺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颜红

书记员  郑 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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