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交通部门收取的港口建设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营[1986]33号 1986-0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对交通部门收取的港口建设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以及为其代征代收上述两项费用的代征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要求明确。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对交通部门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港口建设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不征营业税。 二、对港务局或装卸联合公司及其指定的单位,为交通部门代征代收港口建设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车辆生产厂、组装厂等单位为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6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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