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情况报告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情况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征收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是国家为减轻穷队负担,支持他们发展生产、改变贫困面貌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政府要认真检查和总结一年来的执行情况,组织财政、农业、粮食、银行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把这项工作做好。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以后,各地仍要继续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稳定农业税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国家核减的农业税额,一定要落实到应减免的贫困社队,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克扣挪用。 国务院 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情况报告(摘要) 按照国务院的决定,从一九七九年开始,农业税征收工作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对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最近我部召开全国农业税工作会议,检查了这项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今后工作提出了改进意见。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一九七九年减免农业税的情况基本上是好的。得到免征农业税的农业人口一亿三千二百九十二万人,每人免税四点零六元。经济条件差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山区,得到的减免照顾更多一些,例如云南的昭通和文山地区,陕西的陕北地区,甘肃的定西和甘南地区,宁夏的西海固地区,新疆的南疆地区,内蒙古的伊克昭盟地区,山东的德州、惠民,聊城、荷泽地区等,得到的照顾更多一些。 (二)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对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许多地方的干部和群众说,国家在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使余粮队增加收入的同时,又实行起征点办法,减免了大批低产缺粮队的农业税负担,这是一项很得民心的好政策。有一部分生产队用减免的农业税款增加社员收入,也有相当一部分生产队把国家减免的农业税款用作生产投资,为发展农业生产增强物质基础。广大农村干部和社员群众,决心尽快把生产搞上去,报答党和政府的关怀。 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少数地方重点照顾穷队不够,有平均减免现象;有些县、社把起征点的口粮和收入标准定得过高,使不该减免的也减免了;有的地方由于对各项集体提留没有统一标准,扣留多的减免得多,扣留少的减免得少。还有一些地方存在克扣截留农业税减免款的现象。这些问题,许多地方已经作了纠正,有的还需要进一步检查处理。 (三)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农业税征收实行起征点的办法,经全国农业税工作会议讨论,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允许各地在国家统一的政策原则下,因地制宜地核定农业税的起征点。按照国务院一九七八年250号文件精神和我部的具体规定,农业税起征点原则上应按照每人平均口粮水平(就全国来说,每人平均最低口粮标准,杂粮地区定为三百斤,水稻地区定为四百斤,在此水平以下的免征农业税),并参照每人平均分配收入水平来核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历史习惯,采取了按照每人平均分配收入水平(大致与起征点的口粮标准相当)来核定起征点。我们认为,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全国应有一个原则规定,但也要允许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办法。有些地区采取主要以每人平均分配收入水平核定起征点的办法,可以继续试行,在实践中总结经验。 第二,为了核定生产队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水平是否在起征点以下,要对集体提留和摊销规定一个标准。这样,可以避免因提留多少不一,而造成减免不合理、社队不团结的情况。凡是没有统一标准的地方,应以省或地区为单位,由有关部门制定出标准,以便有所依据。 第三,对于确属自然条件差,长期低产缺粮,收入水平低,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最低生活有困难,而且改变这种状况需要较长时间的生产队,凡符合起征点以下免税条件的,可以从一九八0年开始,实行免税一定三年的办法。实行这种办法,要在生产大队或公社范围内,经过民主评议,由公社审核报县批准。对生产和生活暂时下降,当年交税有困难的生产队,仍按国务院一九七八年250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要注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教育和帮助这些生产队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努力发展生产,尽快改变贫困面貌。 第四,不论生产队内部实行哪种生产责任制,征收农业税都应坚持以生产队为统一的纳税单位。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核算,社员口粮水平和收入水平在起征点以下的,均给予免征农业税的照顾。有的生产队,由于各种原因,社员口粮水平和收入水平暂时无法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核算,而交税又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研究制定。 第五,去年经国务院批准核减的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税额,从一九八0年开始,原则上一定五年不变。在此期间,各省、市、自治区核减的所属地、县的农业税额是否调整,由各地自己决定。在一个省的范围内,自然条件差别很大,为了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完成征收任务,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掌握一部分减免指标,作为地区间的丰歉调剂。实行新的财政体制以后,农业税一定要继续贯彻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不得擅自增加社队负担。国家核减的农业税额,要严格按照规定,保证落实到需要免税的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克扣。 第六,各民族自治区的农、牧业税减免政策如何适当放宽,由各民族自治区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范围内,根据“分灶吃饭”的原则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研究决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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