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12-03
摘要: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7]123号      2007-1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下载: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4.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

  5.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2月3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网站简析:管理办法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在管理办法推行后将继续保持免税,对应的计税计算方法不会发生改变。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网站简析: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目前全国各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不同,具体办理地点请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网站简析:文件对于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进行了相应的说明,这里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办理时间限制“”,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但是文件并没有对于超期之后的相应管理规定,另外如果企业在以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那么对应的时间限制是多少?
  网站建议:
  1.如果企业是新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那么就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根据文件执行起始时间,2008年1月1日之后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按照文件执行。避免与文件规定不符而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
  2.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也尽快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同时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说明“认定时间与办理登记时间超过30天是因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的早,而文件出的晚”。
  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中有多个时间期限,对于广大出口企业来说是需要牢记在心的,否则就会给企业直接带来经济损失。
  具体时间期限请参见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相关内容。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代理出口协议。

  网站简析:文件这部分内容对于没有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采用委托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进行了说明,时间限制同样是30天。
  网站建议:
  1.如果2008年1月1日企业委托出口,那么就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业务,避免与文件规定不符而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
  2.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委托出口的企业,也尽快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同时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说明“委托出口与办理登记时间超过30天是因为委托出口办理的早,而文件出的晚”。
  3.如果有的企业因文件出台前对委托代理规定不了解,没有与受托方签订协议的,请与受托方补签协议,尽快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文件第一条对出口货物免税认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网站建议企业一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并按照文件规定开展申报工作。
  如果企业不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那么企业就无法开展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税务机关会根据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检查是否有出口货物但是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情况,出口未申报将视同内销处理。

  
  二、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网站简析:文件第二条主要是说明当企业有基本信息变更时不仅需要到征税机关进行变更,同时还需要到退税机关进行变更。这点与企业以前业务办理存在差异。
  目前通过三大系统整合第一期在全国已经基本应用,综合征管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已经实现系统数据衔接,纳税人基本信息可以通过系统整合由综合征管系统传递到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网站简析:文件第三条主要是说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顺序。按照文件规定应先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注销,当出口免税业务全部处理完毕后再办理税务注销。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注销,需要对企业所有出口免税业务进行处理,对于没有申报、没有核销等等数据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注销。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网站简析:文件第四条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企业出口免税申报、审核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是否齐全,是否通过审核予以免税申报核销,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企业一定要牢记:
  货物出口后,一定要到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出口报关单进行确认,只有确认的出口报关单数据,才会被视同执法数据,才会及时传递到税务机关,才会及时应用于出口退税审核处理,这个数据就是出口退税中称为001的出口报关单数据。
  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应用的出口报关单数据有多种,包括:001、002、003、海关统计数据(包括出口、进口)以及全口径出口报关单数据,这些数据包括了出口全部数据,可以有效对出口情况进行控制。
  电子信息详细情况请参见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和出口退税从入门到精通立体图书。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网站简析:文件第五条明确出口免税申报的具体时间,在货物出口后,在此月的申报期进行申报,向征税机关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目前各地管理不同,在实际业务办理中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后,在《免税申报表》(第一联)签章并交小规模纳税人。如核对不符,或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未报送《免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补正后重新申报。

  网站简析:说明税务机关受理免税申报时对应的业务处理规则,这也是我们企业应该重点注意的,在申报时一定要保证申报数据质量,否则就会造成企业多次往返税企之间加大办税成本。

  
  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在当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同级的负责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

  网站简析:说明税务机关受理免税申报时对应的业务处理规则,这也是我们企业应该重点注意的,在申报时一定要保证申报数据质量,否则就会造成企业多次往返税企之间,加大办税成本。
  根据目前情况在短时期内可能无法实现由征税机关将《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同级的负责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还需要企业同时将《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报送到主管退税部门。
  具体管理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六、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网站简析:文件第六条主要是说明企业如何办理出口免税核销业务。出口免税核销业务与一般纳税人收齐单证情况类似,对前期出口免税申报时纸质单证不齐数据进行后期收齐处理。
  纸质单证齐全,并不意味着可以办理免税核销业务,还需要电子信息齐全方可办理出口免税核销业务。
  免税核销申报时间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这里货物报关出口是指报关单上的“离境日期”,也就是说本月货物出口后,企业要在4个月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
  什么是“免税核销申报”,网站根据对文件的理解结合目前出口退税实际管理,所谓的“免税核销申报”应该是指企业收齐纸质单证,也就是收齐前期单证。如果企业在前期申报单证齐全,那么就不涉及到后期的“免税核销申报”。也就是说在货物出口次月起4个月内,企业必须收齐前期单证并进行申报。

  
  1.出口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网站简析:纸质报关单中的一联是专门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这里所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就是指该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网站简析:文件主要是针对外汇核销单的管理进行说明。
  根据文件,我们将外汇核销单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另一种是传统外汇核销企业。
  1.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
  这类地区企业在出口时不需要提供纸质外汇核销单,有对应的外汇核销电子信息就视同为外汇核销,可以正常办理出口免税核销业务。
  如果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按照文件规定税务机关会出具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查询通知书给企业,由企业到外管局查询信息情况。
  一般企业外汇核销单收汇时间为180天,六类企业外汇核销单收汇时间为90天,请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及时收齐外汇核销单,否则将不予以免税。
  2.传统外汇核销企业
  这类(地区)企业需要提供纸质核销单,一般企业180天收汇期,六类企业90天的收汇期。
  什么是“六类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六类企业如下: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出口协议;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网站简析:文件对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进行说明,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提供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原件或复印件,也就是企业一定要与受托企业沟通好,及时将报关单和核销单(原件或复印件)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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