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印花税征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08]7号 2008-03-0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4月1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2项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部分第二条继续有效,其他内容废止。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第二部分第二条继续有效,其他内容废止;第二条第2点中“主管地税局”修改为“主管税务局”。 为加强印花税征管,维护税法的严肃性,针对目前有些印花税代售单位违规操作,扰乱正常的印花税纳税秩序问题,经研究,现对印花税征管做出如下规定: 一、[条款废止]清理整顿印花税代售单位 1.自2008年3月1日起,对全市印花税代售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各代售单位一律停止销售印花税票,并将印花税票的领购、销售、结存情况进行盘点,于3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局进行报告,同时交回售花许可证,结存印花税票暂由代售单位留存。 2.各区县地税局将代售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将情况按所附表格(附表1)进行登统,于3月20前上报市局地方税处。 3.经全市统一核查后,对存在异地售花行为、没有源泉控管作用的代售单位一律取消售花资格;对具有源泉控管作用的代售单位重新发放代售许可证。 4.印花税代售单位将售花明细按月向主管地税局进行申报,市局通过网络对其售花情况进行监控。 二、落实印花税属地征管,实行印花税申报 1.[条款废止]从2008年4月1日起实行印花税随营业税(城建税)按月申报制度,纳税人应按汇总缴纳、核定征收等方式据实进行申报。核定征收户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附表2)申报;汇总缴纳、购买零花的用《印花税申报表》(附表3)申报。 2.[条款废止]单位、个人需购买印花税票,应分别凭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到主管地税局购花。一次购花不得超过1000元,每月购花不得超过两次。 三、[条款废止]利用信息网络加强印花税管理 1.利用税管员平台加强对纳税单位印花税的管理,系统将企业印花税申报信息通过税管员平台进行反馈,税管员对所管户印花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 2.各区县地税局必须在征收大厅设立印花税售花窗口,方便纳税人购买零星印花税票。四、抓好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措施有效市局根据工作进度对各区县地税局印花税代售单位进行清理,确定核定征收户工作及对印花税申报制度落实情况按月进行通报,以督促此项工作落实到位,规范印花税征管。 [附件废止]附件: 1.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情况清理登记表(附表一)(略) 2.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附表二)(略) 3.印花税申报表(附表三)(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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