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21]50号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30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50号          2021-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屋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1年3月30日

  税屋附件: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车购税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事权。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保障好中央财政事权所需的相关支出,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地方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保障重点。应当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纳入国家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注重绩效。应当实行全过程预算(三)注重绩效。应当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各司其职。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五年。政策到期后,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开展政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

  (二)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

  (三)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

  (四)综合交通运输支出;

  (五)重要内河水运支出;

  (六)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

  (七)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

  (八)国务院批准同意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七条 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是指用于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国家级口岸公路等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八条 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是指中央根据地方普通省道、农村公路的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地方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及属于农村公路重要附属设施的县级客运站、乡镇运输服务站)等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省道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九条 综合交通运输支出是指对符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等有关规划要求的、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建设及综合客运枢纽等相关支出。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主要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给予支持,以地方为主体进行实施;综合客运枢纽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条 重要内河水运支出,是指用于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西江航运干线建设、高等级航道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其他内河航道建设等纳入国家相关规划、有助于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的项目支出。其中,西江航运干线建设,在事权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执行。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是指为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水平,及时保障和恢复交通运输正常运行而实施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等相关重大灾害的公路应急抢通和恢复重建、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等相关支出。

  公路应急抢通按照灾害等级分档支持,恢复重建、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是指按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要求,用于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下达

  第十三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纳入“十四五”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并完成有关前期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车购税年度资金规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核定的项目车购税资金额、地方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出项目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并下达资金。项目法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等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事项,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研究制订竞争性评审实施方案。以地方为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开展竞争性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给予支持。实施方案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另行组织制定并印发实施。

  第十四条 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的事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建设、养护目标和任务,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满足“以奖代补”考核需要的真实、动态、可考核的数据支撑系统(以下简称数据支撑系统)。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区、市)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投入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以奖代补”。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对车购税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车购税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科学设置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以细化、量化的指标予以描述并按要求提交。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项目评审评估、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资金一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车购税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综合运用数据支撑系统等信息化手段,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将交通运输部审核确认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文件要求开展车购税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车购税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十七条 车购税资金使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车购税项目和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车购税资金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车购税项目和资金的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车购税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99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9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9〕272号)同时废止。

  税屋附:

  1.“十四五”时期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项目法实施方案

  2.“十四五”时期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奖代补”支持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实施方案

关于《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经济建设司       2021年4月14日

  近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通过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时期,车购税资金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交通运输深度嵌入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支撑,是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的坚实保障,发挥着畅通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纽带作用。

  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推进《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重要部署,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在深入研究分析、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十四五”时期车购税资金支持政策,并按程序印发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思路

  《办法》的主要思路:一是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部署要求。围绕《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明确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车购税资金支持保障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提高对重大战略、重点项目的保障力度,集中力量办大事、把钱花在“刀刃上”。二是落实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更加突出保障中央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地方财政事权给予支持。三是做好政策延续性和落实改革要求的有机统一,稳妥推进政策调整。考虑车购税资金支持方向较多,且财政事权归属不同,故对不同支持方式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成熟一项出台一项”的原则推进。四是强化绩效导向,在政策设计上将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贯穿资金管理全过程。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上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强化过程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将相应扣减预算。

  三、《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主要是明确总的指导思想、管理范围、机制和方式。此次印发的附件包括项目法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的实施方案。主要修订内容:

  (一)突出支持重点。进一步提高车购税资金分配的针对性、导向性。一是更加突出保障中央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将财政事权改革中新确定的“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等中央财政事权项目纳入资金保障范畴。二是更加突出支持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将“综合交通运输”作为一个单独的支出方向,以支持现代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三是聚焦支持重点,将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水运基础设施项目、启动国家应急响应的灾毁重建项目、部省信息化联网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二)丰富支持方式。此次修订的《办法》新增了两种支持方式:一是“以奖代补”。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建轻养”、“以建代养”、“只建不养”等问题,《办法》强化了政策绩效导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普通省道、农村公路给予支持,重点考核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三类考核因素权重分别占50%、30%、20%,相关设计体现了建养并重的理念,并引导地方政府加强养护管理,加大养护投入。在考核方式上,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数据支撑系统对建设、养护任务各项考核指标进行考核。二是竞争性评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有关要求,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支持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此次修订《办法》将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以城市为实施主体支持综合货运枢纽体系建设,择优选取一批符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要求的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系统全面推进相关工作,车购税资金将给予支持。

  (三)加强系统支撑。《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满足“以奖代补”考核需要的真实、动态、可考核的数据支撑系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管理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提升行业整体信息化水平。建立省级“以奖代补”考核数据支撑系统,按照“谁花钱谁填数”、“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实现末端数据从建设单位自下而上、层层上报,构建并不断完善相关数据的生长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归集规划、建设、养护、运营、统计、资金等各个管理领域的数据资源,打通交通、财政相关数据之间的关联,建立联动共享机制,有力保障“以奖代补”考核实施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利用数据支撑系统对项目信息等数据进行交叉审核,逐级上报,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审核主体责任。数据使用时,要实现所有考核所需的数据均可直接通过系统取数,并形成对项目和资金日常所需的考核、绩效监控、跟踪预警等监管目的。目前,部分省份正按《办法》要求开发、完善数据支撑系统功能,并试运行,各省份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以奖代补”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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