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发[2005]52号 广州市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11
摘要: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漏洞,规范全市发票管理流程,发挥以票控税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

地税发[2005]52号      2005-3-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漏洞,规范全市发票管理流程,发挥以票控税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额发票通常是指:手写发票万元位以上、定额发票五千元位以上、不设限额的计算机打印发票。

  本规定所指的最低供票量是指:定额或手写发票一本,计算机打印发票(简称机打发票)为25份。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章 新办业户的发票管理

  第三条 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到新办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填写《实地调查表》(一式两份,管理部门和发票部门各存一份),并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加具审核意见。

  第四条 业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一)普通发票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社团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演出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等副本)。

  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填报《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地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领购服务定额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4.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

  5.核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决定。

  6.外地临时经营业户须提供发票保证金收据。

  7.业户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需要领购相应发票的,须提供劳务合同、有效协议等相关资料及书面申请。

  8.首次领购《非经营收入发票》的业户还需附上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9.首次领购大额发票(广告、建筑万元位和销售不动产发票除外)的,须提供相关合同或有效资料。

  (二)业户首次领购特殊行业发票,除按照上述(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应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提供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证书。

  2.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业户应提供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

  3.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业户应提供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批准文件(证书)和“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4.领购其它特殊行业发票的,业户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业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时,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已取消发放特殊行业许可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进行供票。

  第五条 新办业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普通业户可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每种供应1至2本(机打发票不超过50份),特殊情况的不超过5本(从事餐饮娱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户可放宽到1个月用量)。

  第六条 新办业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原则上不供应大额发票。业户需要开具大额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统一发票。有以下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实际供应:

  (一)业户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且帐面已验的实收资本占注册资金超过30%(注册会计师已出具验资报告),并经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加具意见后,税务机关可视实际情况供应不多于1个月使用量的大额发票。

  (二)国家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经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加具意见后,税务机关可视实际情况供应不多于1个月使用量的大额发票。

  (三)业户申请领购广告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且符合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该种发票的最低面额和最低供应量供票。

  (四)除了本条(一)和(二)的情况外,业户申请无限额机打发票,按最低供应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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