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一字[1996]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1-15
摘要:对专门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代理委托方运输货物向委托方收取的运输费、服务费等各种收入,可扣除支付给海、陆(铁路、公路)、空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一字[1996]1号          1996-11-15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各市、地地税局:

  随着代理业务的发展,各种新的代理形式不断出现。对统一税收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国税发[1995]076号文件规定精神,特将下列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专门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代理委托方运输货物向委托方收取的运输费、服务费等各种收入,可扣除支付给海、陆(铁路、公路)、空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向委托方收取的保险费(含服务费或手续费),允许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从事代理业务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凡未经总局或省局正式下文明确扣除项目的,一律依其收入全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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