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245号 2005-08-31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下发纳税评估软件,各单位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的规定要求,结合征管工作实际情况,在市局有关处室的指导下,按照《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各税种逐步开展纳税评估。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软件下发后,市局将安排组织全市国税系统全面推行《评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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