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6]66号 2006-04-13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在建)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明确如下: 1.发项目位于海口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三亚市城区和郊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为15%。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县的为10%。 4.经济适用房的为3%。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取得的预售收入,按不同地区的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分季预征企业所得税,工程项目结算后,以实际利润清算企业所得税。 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3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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