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做好实地调查和评估工作。要按照总局和省局有关文件要求,对企业投入产出比、资金流量、产品的原材料单耗等指标进行评估和核实。对收购额或收购价格异常、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票量异常、收购资金周转异常的业务或企业,要对购销业务是否真实、账实是否相符、资金来源渠道及支付方式、企业生产厂房、主要生产设备、工人数量等所反映的生产能力与企业的销售规模是否匹配等进行核实。 四是各市应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监控预警应用系统推行方案、操作规范>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136号)中《操作规范》第四条第六款、第六条第九款、第七条第五款等规定,并结合上述预警、评估措施,以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出口货物为重点,对上半年本辖区出口企业进行一次集中、全面监控预警,并按《操作规范》第九条要求,于10月20日前将监控预警、核查评估情况向省局报送专题报告。 五、对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的预警、评估工作,要纳入全省开展的“深化税收分析,强化税源管理”的整体工作中一并进行,评估过程中发现有骗税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并向上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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