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6]29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01
摘要:对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的预警、评估工作,要纳入全省开展的“深化税收分析,强化税源管理”的整体工作中一并进行,评估过程中发现有骗税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并向上级报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6]298号             2006-09-0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出口退税部门要认真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出口货物函调制度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制度,加强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尤其要关注出口此类产品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产品出口价格、收购发票进项税金在全部进项税金中的比重、退税额在免抵退税总额中的比重等。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供货或生产环节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出口环节虚抬出口价格或虚假报关骗取出口退税。

  二、认真做好出口企业退(免)税办法认定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是指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对收购的农副产品只进行简单的分拣、筛选、晾晒、整理、包装等,工艺简单,基本不改变农副产品原始物理形态或化学属性,不具备实际生产所出口产品能力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外贸企业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加强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出口企业的征退税衔接工作。对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出口企业,要加大纳税评估和退税评估工作力度。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评估及日常巡管巡查中发现企业虚假开具收购发票、纳税不足的,应及时向退税和稽查部门反馈情况,退税部门据此暂缓或追缴其出口退税,情况严重的移交稽查查处;退税部门对退税预警评估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也应及时向税源管理和稽查部门反馈情况。

  四、利用《出口退税监控预警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做好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出口退税日常监控、预警、评估工作:

  一是做好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货物“特殊商品代码”维护工作。

  将总局文件列名农产品出口商品代码,通过后台“特殊商品维护”模块维护进《系统》。包括:4203(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4303(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物品)、4205(皮革或再生皮革的其他制品)、42022100(以皮革、再生皮革、漆皮作面的手提包)、42021190(以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作面的箱包)、42023100(以皮革、再生皮革作面的钱包等物品)、42029100(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作面的其他容器)、42021110(以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作面的衣箱)、4204(工业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0902(征税率17%、退税率13%的茶)、4420(镶嵌木、装珠宝或刀具的木盒、木制饰品)、2003(征税率17%、退税率13%的蘑菇及罐头)、1302(植物液汁及浸膏、果胶等)、9601(动物骨质雕刻料及其制品)等。除总局列出名单的产品外,各地还应加强对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级差大的其他农产品,以及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比重较大的出口企业的监控,定期通过后台“特殊商品维护”模块维护进《系统》。

  二要利用《系统》筛选重点监控产品加强案头分析工作。利用《系统》“特殊业务监控”模块的子模块“异常货物监控”模块对出口此类商品的出口企业进行筛选,对筛选出来的产品和企业进行重点预警和评估。并结合上述筛选结果,利用《系统》“监控预警”模块中“单户查询”子模块对具体出口企业的“优惠企业监控”、“进项组成监控”、“出口额变化监控”和“出口价格变化监控”等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对出口数量增长异常、出口商品价格变化异常的出口企业以及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供货单位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出口企业进行案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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