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8]79号 2008-07-03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电话通知精神,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内,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已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税务机关不再实行审批办法,企业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自行计算抵免税额。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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