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8]750号 2008-12-1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同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在办理2008年度最后一次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当期应缴税款不足抵缴可减免税额的,其差额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抵缴或申请退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85号 2008-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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