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8]75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7
摘要: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在办理2008年度最后一次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当期应缴税款不足抵缴可减免税额的,其差额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抵缴或申请退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8]750号          2008-12-17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同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在办理2008年度最后一次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当期应缴税款不足抵缴可减免税额的,其差额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抵缴或申请退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85号      2008-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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