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便函[2008]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8-07
摘要:中国移动赠送话费行为,应以赠送话费确认的收入减去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得在未将赠送话费确认收入的前提下直接将销售折扣折让冲减当期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2008年08月07日


  后续文件——

  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网友milanlong—

  我们来了解一下财税[2011]50号文出台的背景,这个文件其实是稽便函[2008]115号的变种,所以我们先来看看稽便函[2008]115号是怎么说的:

  个人所得税问题(一)各种促销活动赠送礼品征税问题

  1.对于促销活动中的抽奖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向大客户、关系户等有关个人直接赠送的礼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向大客户、关系户给予的折扣或减免、赠送的话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3. 对于促销活动中赠送的手机、飞机里程等各种礼品,由于具有折扣销售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稽便函[2008]115号为什么会出台呢?这里面有一个真实的故事,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对中国移动的检查,某市地税局进入企业后,因为企业所得税系国税征收,营业税申报缴纳均规范,基本没有什么问题,如何寻找突破口呢?突然间某检查人员惊呼: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原来中国移动公司每年向消费者发放的食用油、啤酒、宣传品等达六千万元,如按其他所得扣交个税,则需补交一千二百万元之巨。但经请示上级税政部门以及查阅总局对某省局的批复后,缘来缘去一场梦,最后仅就赠送给相关单位的大客户经理的礼品补征了税款。事实上,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在于,对于促销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具有折扣销售性质,因此赠品的价值和商品的价值共同体现在了赠品受让者的出价中,而《通知》的第二条,其实质是礼品受让者并未出价,与商品销售无关,因此其所获得的赠品应当视为一种收益,从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通知》的第三条,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有网友提出两个观点:

  1、三年前1万购入的计算机,这次活动送人了,现价3000,没出台这个文件可按3000征个税,出台了这个文件,只能按1万征。

  2、三年前100万购入的房屋,这次活动送人了,现价300万,没出台这个文件可按300万征个税,出台了这个文件,只能按100万征。

  而且宁静致远老师还将这作为一个问题单独提了出来,认为可否按照公允价值征税。个人理解,首先有一个经营常规问题,并且按中国人传统观念,送礼很少送旧的东西,这两种情况是很少见的,当然不排除送古玩一类的东西。退一步讲,如果真有这些情况,那么三年前购入的房屋,那就不属于商品,而是购入的固定资产,也就是不属于本文件规定的范围。而且要将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子赠送,首先要视同销售,这样就要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来确定销售价格,那么这个价格理应做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因为这相当于企业按这个价格卖给这个人取得现金后又将现金送给此人。

  至于将旧电脑送人,委实不符合经营常规,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列。事实上,对外购的商品来说,两壶酒兄弟所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定一至,税种之间充分协调”是很有道理的。

  另外本条还提出了一个新的提法,也就是自产和外购的服务也列入了征税范围,这就堵死了一些所谓的筹划大师用来避税的途径,总体来说,《通知》就是稽便函[2008]115号的进一步细化,但更准确,更合理。(本文引用了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健、两壶酒、龙江地稽的资料和观点,在此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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