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388号 2003-04-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2]213号)收悉。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4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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